第二十九章 拉锯战(1)(2/2)
王晋的判决是将王氏二人按照平常人之“通奸罪”处罚,各处小杖一百,枷号一个月。
因为此案事涉“名分”、“常伦”大事,所以更需要申详上级,王晋宣判后,洋洋洒洒地写了一大片“禀帖”,然后交由“刺史”宇文成审核。
或许王晋已经考虑到会在上面遭到反驳,因此禀帖内容虽一大堆,但多是一些空泛之言,提到案情,不过聊聊数语,看来他想要哄瞒过去。
但是王晋的愿望终究还是落空了,案子果然遭到宇文成的驳诘:此案中,两人为有服亲属(五服内亲属),不应同凡。也就是说认为他们是“事实亲戚”,不应归为普通人之类。因此,刑罚也不能以普通的“通奸罪”论处。
一般的下属官员,如是遭到领导批驳,不管有无道理,可能也会遵命行事,这叫“天大地大没有领导的话大”。
但是,让人惊讶的是,王晋在接到刺史府的驳回公文后,竟然又起草顶复:妇人服制(古代亲属等级以丧服为标志,故称服制),由丈夫而推,王氏为“童养媳”,浦阿四死时,尚未成婚,夫妇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因此本县依然主张“同凡”。
宇文成接到公文,有些生气,好你个王晋,现在翅膀硬了,连本官的话都置若罔闻了。行,本人管不了你,让朝廷审核去吧。于是,在公文上批个“存疑”,然后转交“刑部”审核。
刑部官员接到这个案件,仔细查核后,也似乎觉得王晋的判决有些不对劲,但却不清楚不对劲在哪,因为实在找不到他错误的地方,无奈下,只好抠字眼,刑部官员回复:案件叙供中,王氏一直称浦阿四的父亲为“翁”,那么翁之弟即为“叔翁”,就是“有服”亲属。因此,案件确有待斟酌,特令并州刺史府重新查办。
宇文成接到这封似是而非的“命令”,实在有些哭笑不得,这么一倒手,怎么又回到自己手上了?先前,他之所以要转往刑部,一方面是因为生气,另一方面也是不想和犯了“牛脾气”的王晋激化矛盾,现在既然刑部无法找到反驳王晋的有利根据,看来,自己是无法逃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