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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这些军阀处于剥削阶级的贪欲,往往盲目积聚财产。他们掠夺来的钱财,出穷奢极欲的挥霍之外,还想使之增值,这就势必和商人发生各种经济联系。除亲自经商外,他们还发行货币,向商人提供贷款,或把货币储存于商人处。值得注意的是唐代“飞钱”的流行也与各地军阀有关。《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宪宗朝“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得取之,号为飞钱”。这就充分反映了当时军阀和商人经济联系的密切。
最后,许多军阀和商人往往还有债务关系。据《资治通鉴》卷243,太和元年4月记载:自大历以后,节度使多出禁军,其禁军大将资高者,皆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以赂中尉,然后得之。至镇则重敛以偿所负。这就是说,一般军将要爬上高位成为军阀,还有赖于商人的资助。
唐五代的军阀和商人既然有着如此密切的关系,这二股势力的结合当然不是偶然的。当军阀打出反叛中央的旗帜,形成自擅一方的割据势力之时,各地商人理所当然的站到了他们的一边,成为藩镇割据最坚决的支持者。大军阀安禄山在谋划反叛唐王朝的时候,曾“分遣商胡诣诸道鬻贩,岁输珍货数百万”,从而拥有足以对抗中央的经济实力。后来的藩镇和五代十国的政权也大多依仗商人的经济支持,都把商税作为维持财政的重要支柱。如淮西李忠臣“设戍逻以征商贾”。岭南王锷以地征薄民多牟利于市,便“租其廛榷,所入与常赋埒”。淄青李师道“以军用屈,率贾人钱为助”。泽潞刘从谏“岁榷马,征商人”。其子刘缜叛,家奴王协请税商人,使刘溪等分出检实。虽然征税或出于强制,不能说所有的商人都是资源向割据政权提供经济支持的,但客观上商人无疑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除此以外,商人还直接参与割据,成为割据政权中的重要政治力量。如刘从谏属贾人子为衙将。其妻弟裴问驻守刑州时,由五百商人子弟应募从军,组成一支劲旅,号夜飞将。淮南节度使高骈一度把军政大权交给吕用之,此人“世为商侩。往来广陵,得诸商贾之欢。”又如海州人张筠,“世为郡之大商”,唐末被徐淮连帅溥擢为偏将。后唐时为兴元军节度使。太原人李彦頵“本以商贾为业”,郭威镇邺时置之左右,用为亲信,后来又被擢为延州兵马留后。南汉主刘隐也出身商人,“其祖安仁,上蔡人也。后徙闽中,商贾南海,因家焉。”到他父亲一代,从军为唐末广州牙将,刘氏于是逐渐占据岭南之地。连周世宗柴荣早年也曾与邺中大商颉跌氏“往江陵贩卖茶货”。有过一段商人的经历。许多商人还代表割据政权执行外交使命。如刘从谏以商人兼牙职“使通好诸道,因为贸易”。闽国王延羲弑王昶后也遣商人间道奉表称藩于晋。总而言之,大量事实证明:中唐以后,商人和军阀在维护地方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二股势力在反叛中央政府的旗帜下联合起来了。商人作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支持这番镇割据势力的长期存在。
三
唐五代的割据势力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赖于商人的支持,他们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商人的利益。商人的政治要求在藩镇割据势力地区和由割据势力建立起来的五代十国政权内得到了一定的满足,他们的政治的地位明显提高,受到了当政者的优礼。唐末,大贾“挟资行天下,所至州镇为右客,富人因以自高。”五代时甚至出现州县官与部内富民于公厅同坐的普遍现象。至于商人入仕充任高官的史实上文已述,此处不再赘言。总之,这和唐初“工商之家,不得舆与士”的情形相比较,实在不可同日而语。
各割据政权都把保护和促进工商业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给商人带来了许多经济实惠。如李诗古镇平卢“贪诸土货,下令恤商。郓与淮海近,出入天下珍宝日日不绝。”田頵为杨行密守宜州,“以能通利商贾,民爱之。”马殷除积极发展茶叶的生产和出口之外,并铸铅铁为钱,使“商旅出境,无所用之,皆易他货而去”。保护了地方经济,加强了出口,刺激了本地的商品发展,使楚国因此而富饶。后唐明宗曾规定:“诸州杂税宜定合税物色名目,不得邀难商旅。”后周也曾颁令:“缘淮军镇,各守疆域,商旅往来,无得禁止。”并“听边吏通商于孟蜀”。在后周,地方官不能制止抢掠商船的,还要依法惩办。
唐王朝的许多经济政策在割据地区和五代时期也都作了有利于商人的改变。如唐朝中央政府曾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事”。从而限制了商业活动的市场。但在中唐以后的割据地区完全打破了这种规定。以草市为中心的地方性市场星罗棋布。及至唐末五代有许多草市进而发展为市镇。如湖州的水口,江陵的沙头,梓州的雍江等等。唐朝中央政府不但实行盐铁专卖,而且在代宗广德以后对酒类也实行统制。除政府特许酤酒户随月纳税外,禁止私酿私卖。违者论罪,甚至一人违法连累数家。唐朝政府对盐铁及酒类的垄断影响了商人利益最为丰厚的几宗营业。五代时期开始铁禁,后唐政府颁令允许百姓自铸农器,什器之类。但要在夏秋田亩税上,每亩输农器钱一钱五分。酒类也允许民间自酿自卖了,不过也要在二税上加征曲钱,亩出五钱。这二项政策都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却给商人打开了财路,使之有利可图。
互相通商还成为各割据政权之间外交活动的出发点。如杨行密把马殷之弟送归楚国时问道:“何以报我?”马殷之弟回答说;“愿通二国之好,使商贾相资。”杨行密为此大喜。又如南唐主李璟奉书于汉,愿撤缘淮防务,而以“共商旅请依旧日通行”为条件。保护商业利益甚至还成为战争目的。如后梁开平二年,吴占岳州。朱温“以此郡五岳三湘,水陆会合之地,委输商贾,靡不由斯。遂令荆、湘,湖南北举舟师同力致讨”。当时对各割据政权也不能一概而论。劫杀商人,重征商税,因而阻碍商业发展的也大有人在。但重视商业,努力发展商业可以说是唐五代时期割据势力经济政策的基本倾向。
一般来说,分裂、对立的政权存在固然是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但是,一方面由于唐五代的商品经济尚停留在地方经济的水平上,商品交换主要还是在本地区内进行的,有无全国性的市场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无关大局。另一方面也由于各割据政权大多实行了保护商业的政策,因此各割据地区的商品经济还是在继续发展,尤其是五代时期南方各国的商业更为繁荣,闽国的福州在这一时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填郊溢郭,击毂摩肩”的商业都会。泉州则成为对南洋、西亚等国海上贸易的重要港口。吴越对中原的海路商业也日趋发达,杭州湾内“舟楫辐凑,望之不见首尾”。南唐商人用丝茶和中原交换羊马,还从海上和契丹贸易。契丹一次就“持羊三万口,马二百匹来鬻,以其价市罗纨茶药”。楚国仅对“中原卖茶之利,岁百万计”。前后蜀的商业更是发达。成都的蚕市季节“货易毕集,闤圚填委”。这一切不能不说是各割据政权实行保护和发展商业政策的结果。这些割据政权的政策体现了商人的利益,反过来也有力地证明了唐五代的商人正是割据势力的重要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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