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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安队伍建设(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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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安队伍建设概述

公安队伍建设的含义、任务;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和途径。

一、公安队伍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公安队伍建设就是在政治上、思想上、纪律上、作风上、工作能力上加强教育和训练,按照“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把公安队伍建设成为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秉公执法,能够应付政治事件和治安事件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适应了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对公安队伍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十分关心公安队伍建没,强调“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991年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公安工作,必须首先建设强大的公安队伍,走质量强警之路。1996年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必须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全面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尽快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秉公执法的公安队伍。”这两次会议从总体上确定了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任务和目标。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明确提出了公安队伍建设的3年目标,即“经过三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有较大改进,违法违纪和**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比较满意”的目标。

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其重要性表现在“三个有利于”:

1.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

2.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防腐拒变能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

3.有利于促进人民警察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警民关系。

三、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和途径

1.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保持政治坚定,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正确方向。一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讲理想、讲信念、讲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三是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2.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决克服消极**现象

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实现依法治警。要制定健全公安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队伍管理制度,完善性和程序性规定,堵塞消极**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实现从严治警。同时,坚持两手抓,抓好反**斗争,建立健全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3.坚持科教强警,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坚持向科技、教育要警力,要战斗力,把教育、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公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现代科技武装公安机关,以适应打击日益严重的职业化、技能化、智能化的刑事犯罪的需要。

4.贯彻“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

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选好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以一流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一流的队伍干出一流的工作,一流的工作创造一流的业绩,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

5.坚持从优待警,从政治、思想、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

公安工作具有艰苦性、危险性、超时性、工作时间无规律性的特点,严重影响民警身心健康。坚持从优待警,切实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公安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去。

第二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全面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人民警察素质的概念;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的概念及其内容;人民警察意识的主要内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特征;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点。

一、人民警察的素质

1.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

公安队伍建设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近十年来,人民警察队伍数量翻了二番,由于队伍壮大速度很快,有相当一些人没有经过规范化的严格训练,纪律松懈,作风涣散,道德堕落,以权谋私,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因此,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具有紧迫性。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正确而充分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才能始终保持公安机关的性质,才能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才能正确而充分地运用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公正,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代法、违法乱纪行为,才能增强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毒害的免疫力,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才能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和调整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党性,服务、服从于人民*专政*的巩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1)人民警察素质的含义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2)人民警察政治素质的含义

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现。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

(3)人民警察业务素质的含义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现。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掌握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基本理论和*作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①岗位专业能力;②分析综合能力;③应变决断能力;④群众工作能力;⑤写作表达能力。

(4)人民警察法律素质的含义

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现。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技能。

(5)人民警察文化素质的含义

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学历),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

(6)人民警察心理素质的含义

心理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现。人民警察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需要具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和诱惑的健康心理。简言之,人民警察应具有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心理素质特点。

(7)人民警察身体素质的含义

身体素质,即人民警察的体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

(8)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

人民警察意识的主要内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除恶安民的人民*专政意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无私奉献意识。

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1.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三个最显著的特征

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民性和行为的表率性。

3.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

4.对党忠诚的要点

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5.服务人民的要点

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6.秉公执法的要点

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7.清正廉洁的要点

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8.团结协作的要点

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9.勇于献身的要点

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10.严守纪律的要点

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11.文明执勤的要点

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第三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特点及主要内容;人民警察纪律与义务的区别与联系;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一、人民警察义务的含义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二、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于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正义、公正的象征,这就决定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信任和支持。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

三、人民警察纪律的含义和特点

1.民警察纪律的含义

人民警察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规范的总称。

2.人民警察纪律的特点

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决不允许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

3.工作纪律

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4.保密纪律

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

第三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原则;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法律后果;警衔的概念;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授予警衔的范围;警衔等级的设置;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特点;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人民警察的奖励;人民警察的惩处;奖励的种类和等级;奖励的批准权限和方式;个人奖励的条件;集体奖励的条件;人民警察惩处的种类;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概念、种类;人民警察的警纪处分;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情形;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情形。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基本条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录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政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素质条件: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

(5)文化条件: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志愿条件:应当是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特殊条件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还作了特殊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和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2)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五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二、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

也就是限制条件。《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以及其他规定还从反面对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作了条件限制:

《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活动的。

三、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原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

(1)发布报考公告。其内容包括职位、数量、报考条件等。

(2)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报考者是否符合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将发给准考证。

(3)考试。目的是测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主要方式:笔试和面试。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的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

(4)考核。公安政工部门考核考试合格者。主要考核内容有: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是否需要回避等。

(5)体检。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6)审批。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为被录用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人民警察的录用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人数要远大于实际被录取人数,形成竞争局面。竞争的结果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统一考录制度:

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一考录制度,新招录公安民警,一律实行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同时,研究制定协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严禁参与执法办案。

四、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五、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

1.单方性:即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无需征求被辞退人的意见;

2.事实性: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机关无权辞退人民警察。这种事实通常是民警违法、违纪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等;

3.法定性: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六、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助于克服人事制度上存在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可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它能使公安队伍吐故纳新、新陈代谢,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使得公安队伍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七、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应予以辞退人民警察的情形,包括下列三个方面共27项。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编制缩减而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委,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给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到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适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违法实施处罚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间的。

九、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法律后果

1.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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