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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喜新厌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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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陈本虚离婚诉状

这份诉状,也是陈本虚用传真,给我过来的。不过在过来之前,并没有给我打电话。

民事诉状

原告:陈本虚、三十六岁、住东纽约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改、三十岁、现住东纽约长安东风路三十三号。

请求事项:离婚。

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一九八四年结婚。自一九八八年以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以至于实在不能再共同生活,现特向法院提出上诉,离婚。

上诉人:陈本虚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刘戈点评:刚刚才来一个三百六十度大回转高难度,这里,却引出短短的诉状,真可谓是一张一弛,参差交错,别有风味。第一次离婚协议书和财产分割书,引出那么长长的一个精彩故事,那么这一份诉状呢?将引出来主人公的一段什么奇遇?我们将拭目以待。

满长雄点评:一个作家,居然这样三言两句,就写出来了一份离婚诉状,证明这个作家,基本上应该是一个冒牌货。

严小春点评:正是因为他是一个男人,也是一个作家,他有了一定的修养。他更知道,人间应该尚有廉耻二个字的存在,他才这样写了不想他人知道自己的太多了的诉状。这也应该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方法。

何群点评:作家,我们不要把他们看高了。先,也应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人。

陈本虚给我传来了这份离婚民事诉状不久,就快件寄来了法院对他离婚案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在这件民事判决书上,陈本虚自己还做了一些批注。

B、东纽约长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第92号原告陈本虚,一九五七年生,住东纽约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改,一九六三年生,住东纽约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原告与被告离婚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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