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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章 啥?还要加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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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所有权人陷入误解,实施的占有转移,也可以成立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陷入误解会自愿处分其持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在特殊情形下,所有权人仅仅处分占有权,也可以成立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比如,a告诉b他要开画展,想要借b的一幅画作去展览,结果a却背着b将画作出售,然后卷款外逃,所有权人b出借画作时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画作的占有权,并非所有权。但a仍然构成诈骗罪。

第三,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被害人对占有权的处分,而形成对财物的所有权的整体侵害。

本案中,被害人处分的对象仅仅是手机的占有权,并不是所有权。各被害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其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物的占有权。

案发之时,各被害人仅仅向上诉人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上诉人邹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所以,虽然被害人仅仅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为,‘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辩护人认为该判断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的支配,也可以包括社会观念上的支配状态。

本案中,被害人和上诉人同在案发现场时,即使上诉人直接持有被害人的手机,从大众的理解来说,仍然可以认为被害人占有财物,只是属于占有弛缓的情形。此时,手机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转移,被害人并未对手机做出处分。

(占有弛缓:理论太过抽象,举例解释:如在餐厅用餐,服务员将一盘盘菜肴端上桌,虽然顾客在物理上直接支配餐碟和碗筷,但是从大众的角度来说,顾客在餐厅内使用餐碟和碗筷时,餐厅仍然占有餐碟和碗筷,这便是占有弛缓。)

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带离现场,被害人又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发生了变化。

本案中,被害人将手机交给上诉人邹光之后,被害人仍然在场占有着财物,被害人可以随时要求上诉人归还财物,这仅仅是占有弛缓的情形。

在上诉人邹光借开警车等理由携带被害人手机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并未要求返还手机,而是默认同意上诉人离开现场,致使上诉人得以实现对财物的完全支配,这时应当认定上诉人取得了法律上的占有权。

如果上诉人在拿到被害人手机后秘密逃走,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上诉人公然拿着手机逃走,可以认定为抢夺罪;如果上诉人采用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后离开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本案上诉人没有这么做。在被害人知道上诉人要拿着手机离开现场后,被害人没有表示反对,甚至有的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

上诉人将手机带离现场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表示反对,而是默认和同意上诉人带走手机,完全是基于上诉人欺骗所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另外,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有鉴于此,请法院依法从轻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改判上诉人一年有期徒刑。完毕。”方轶道。

建议一年有期徒刑是与邹达良商量过的,邹光也同意这个刑期,虽然他不想蹲大牢,但是错已经犯下,总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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