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再建汉帝国2(2/2)
五户一保,设保长;十保一里,设里长;十里一亭,设亭长;五亭以上设乡,一乡最多辖十五亭。
宪章规定,汉帝国实行郡国并行制,具体内容如下:
刘曜认为对海外实行封建有屏藩、开拓之利,对本土实行郡县有统制之功,由是二者并行,使帝国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郡国制度。
受制于通讯与交通的问题,刘曜对华夏民族之祖地即神洲领土实行郡县制、对雪洲领土也实行郡县制,对其他洲领土施行封国制。
最终,汉帝国施行郡国并行制,简称郡国制。
所谓“郡”是指郡县,“国”是指与郡平级的封君封国,以及海外诸侯国,郡国制则为一种政治制度。
郡、自治郡、诸侯国同是汉帝国一级行政区划,皆归属于汉帝国的中央政府领导。
无论封君受封之初的爵位高或低、封土面积大或小,其封国皆为与郡平级的汉帝国一级行政区划,官方称呼叫“自治郡”,即封君之封国由汉天子分封的封君半自治。
封国的来源有三种。
第一种,汉天子封于国有大功的功臣置祖庙建社稷,该功臣即为封君,其封土即为封国。
第二种,汉皇室子弟海外开拓新领土后内附朝廷,变新国土为自治郡,受封建祖庙社稷,该皇室子弟即为封君,其封土即为封国。如未来刘曜子孙在南黎洲开发的十四个自治郡。
第三种,其他主权独立的国家主动无条件并入汉帝国而放弃本国主权,变国为郡,原国君保留祖庙社稷,改为封君,即为封国。
自治郡每季税收,可以保留两成作为封君的私人收入,另外八成上缴帝国中央国库。
但这并不是说自治郡就拥有一定程度的财权!
自治郡只是行政区划,不是私人领地!
自治郡不仅没有财权,也没有军权!
这个税收的两成是封君的私人收入,并非自治郡所有,封君的私人武装也不是自治郡的军队。
自治郡的正规军,依然是其境内各县由县尉统领的郡县兵。
这些郡县兵只负责维持地方稳定,在没有中央调兵令的情况下,该封国之封君无权调动郡县兵。
封国无权与他国结盟、合并,无权发行货币、自定律法。
也就是说,封国虽名为“国”,实际上只是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的郡。简而言之,自治郡是封君之封国,自治郡的郡守是世袭的封君,但自治郡并不是封君的私人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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