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法规(2/2)
隐蔽自己,对反突击的敌人于以伏击,并在主要路口和桥梁埋伏障碍,并凭此击退敌军。继续突击时,以匈奴复合弓齐射来压制敌人,然后发起冲击。不到必要,尽量减少在公路和开阔地面的行动,通过时要迅速,尽快进入攻击阵地,以奇袭和伏击为基本战术样式。近距离格斗,劲可能的把弓箭齐射到密集的敌群中,如在屋内与敌人遭遇,在箭支丧失殆尽时,应果敢的拿出斧头与其进行白刃战。要点夺取后,注意扫荡残敌并防止敌人反扑!
步兵人人要做到会野外如何生存术、游泳、猛虎拳(改变自军中军体拳及石头拳),还要做到战矛术(即陈伟把少林长枪改编成几个简单的动作),每个小队还要达到阵型配合默契,不光自己小队配合默契,跟其他小队、中队、大队也要做到能协同作战目的。每年两次考核,做不到的军队将遭到罚薪一年的处罚。部队长官要撤职处分,并且要通报全国,历时邀请所属驻地及部队官兵亲属参观比武赛会。
附录《骑兵操典》部分:轻骑兵奉命远离军队去进行侦察,这说明他和步兵并无关系。必须专门用主力骑兵来支援他。任何时候步兵和骑兵之间都有竞赛和竞争。
轻骑兵在前卫、后卫和两翼上都是必须的。因此不能把他配属给一个大步兵单位,让他跟在那个大单位后头。让他依附主力骑兵来指挥,比依附跟他没有任何关系的步兵要合理得多。它应当有自己的指挥。
轻骑兵在遇到敌人重骑兵时,可把自己的部队排成几列。当敌兵开始包围第一列的时候,第二列就向左或向右移动,再向前推进支援第一列。敌兵这时就停住并密集起来企图包围第二列的侧翼。就在这一瞬间军开始进攻他们,把他们击退。
他们在战时还可充当侦察作用。另外对那些由于马的素质不好,不能担负攻击任务,可配属给步兵。一个万人队可配备一个百人队,如果一个军团可配备一个加强千人队即人数可为2千人。他们平时可被分派担任将军们的传令兵,押运辎重,采办粮秣,协助步兵押解俘虏并执行地方勤务。战时也可编成几队,用来进行侦察和占领一些不利于先发制敌的重要阵地。当敌军队伍现得紊乱便于追击的时候,当用枪矛可刺穿逃敌或者俘虏他们的时候。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他还发布《消费者保护法条例》,共3条。第一条为:经营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成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现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第二条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五倍。
第三条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最高可判8年徒刑。
《劳动法》也随之公布,条例共7条:
第一条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条为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战时可延长至每日12小时。经营单位在节日期间应当依法适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四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政府规定,报中央备案。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条为: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每日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七条为:在工作期间,倘若劳动者遭遇伤害。经营者应赔付年工资的10倍,并根据法典承担相应责任,最高可判6年徒刑。
《人口法》规定:1。匈奴国民应多生多育2。拥有10个孩子的家庭国家将给于补贴3.不准私自买卖人口4。匈奴人自生下来在人身上就拥有自由。
最后他公布了《匈奴国商业法规》:
1.商会会员或者本国市民,皆不得在王廷所在地内购买任何本国制造的物件再以之在本地出售。有违犯此项禁令之人,一经查明属实,则其购买之物件应即没收归于国王。此外,在市场上或者集市上的任何人除非能证明其物品产地,否则就被执法人员没收,不得豁免。
2.除商会会员以外,任何人皆不得购买蜂蜜、油脂、鱼,矿石、生革、生皮,铁制品或者任何种类之油,亦不得开设酒馆。除在集市或庙会时,亦不得零售布匹。除商会会员外,任何人俱不得以零售为目的在其谷仓中存储100斤以上的谷物。有违犯此项禁令之人,一经查明属实,则其购买之物件应即没收归于国王。
3.商会任何会员俱不得使用伪装、巧计、或互相串通,或用任何其他手段,与非商会会员合伙,或共同经营上述诸商品之买卖有违犯此项禁令之人,一经查明属实,其用上述手段所购得之货物即应没收归于国王,商会会员仍应丧失其会籍。
4.任何商会会员因不幸而陷于贫困,无法生活,且又不能工作瞻养自己,则当商会举行会议时,可获得金币10个以资救济。任何商会会员或者本城市民,俱不得为他人货物冒名,因而使本城税收收到损失。任何违反禁令之人,一经查明属实,即丧失其会籍与公民籍。冒名货物没收归于国王。
5.任何运入本城之货物,当商会会员在场且正在磋商价格准备购买时,任何私人或者外来人即不得议价或者购买。违禁者一经查明属实,其所购买之物应即没收归于国王。
6.商会会员在另一商会会员或其他人(不问其为何人)购买货物时在场,且提出同购买要求,如彼能使购买者同意被认购部分之付款方法,即此人应即成为该项货物之共同购买人。非商会会员如欲与商会会员为共同购买人时,应先取得后者同意。
7.任何商会会员,或本城任何其他人等,如拒绝按照上述方式共同购买货物,则在一年以内不许在国内进行任何买卖,但其所需用之粮食除外。
8.本国任何商人购买酒类或谷类,当其一切损失应由购买者自己负责时,即不必缴纳捐税,但如果损失由卖者负责时,则仍应照章交纳。
9.本地官府应按照规定与需要经常注意诸商人,生人与私人,务使彼等所负之债务能有充分而切实可靠之担保,且向债权人出立借据。债务之偿还日期应在彼等之处登记,逾期不偿,经债权人证明者,应即按照契约及本城之习惯扣押其土地与动产,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债务人不得用任何方式表示不服,致使本城之人因上述不履行债务契约之行为而受到损失。
10.任何商会会员如因欠债而拒绝使其产业受到扣押,或在受到扣押时强行取回,或转移即将被扣押之物,或违反国王禁令,一经证实之后,应即丧失其商会会籍,直至其偿付完债务时为止。以后如再违反,则每次均须按前述方法处理。同时,其担保品仍须受到扣押,直至其偿还全部债务。如此人拒绝服从上述法律,一经证实后,应即与破坏和平者相同,被禁闭一昼夜。如仍不服从法律,则此案应呈送司法大臣面前听候处理。
11.商会应和官府每月一次或者至少每年四次进行沟通,审核粮食与酒之售价,务使其定价能在各方面依谷价为准则。
12.商会公共钱箱应保管于会长、财政官员、保管员家中,备钥匙三把,分别存放于会长、管理员、财政官员三人手中。彼等对公共印章、特许状、财库、旗帜,及其其他属于本城公有之契据文件,俱应忠实保管。凡信件需盖用公共印章,或自钱箱中取出任何特许状或文件,均应在会长、管理员、财政官员三人注视下为之。任何人使用未盖用印章之量器与衡器出售物品时,亦须处罚100枚金币。
13.凡国内外商人装载酒类及其其他商品来本地者,在其未卸货前,任何人俱不得为优先购买而迎之,有违犯此项禁令之人,一经查明属实,则其购买之物件应即没收归于国王。
商业法规的实施,使白匈奴国力开始增强。人口也随之相应的增加,相对应的军队数量也在不断的变化者。(这章的有些资料内容来自网上,作者如有意见请留言,我会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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