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与断案(2/2)
三人在黑暗中相互碰撞,因而殴斗起来。
打到半夜,都放挺了,躺倒睡觉。
到了早晨,才发现一人死了。
另外两个人,一个叫戴符,一个叫七十五,受伤也很重,幸而没有死。
审讯时,两人都说是一起把那人打死的。
被判抵命也不怨,至于那夜在黑暗之中,觉得有人扭我就扭对方,觉得有人打我就打对方。
不知是谁扭了我、打了我,也不知我扭的是谁、打的是谁。
至于受伤轻重以及谁的伤是谁打的,不但这两个人不能知道,就是使死者复生,也必不能知道。
既然一条命不能用两条来抵偿,那么任凭官随意判定其中一人有罪,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如果一定要审讯出是某人所为,那么就是颈顼手足上都给带上刑具,所得到的也不过是假供词。
官府竟无可奈何,这么挺了一个多月,恰巧戴符病死,便借此了结了此案。
姚安公说:“把这件事归罪于最先挑衅的人,也可结案。但考察当时的情况及供词,挑衅者实在不知是谁。如果用刑逼供,还不如随意判决。至今反复考虑,还是没有想出一个审理的方法。刑官难道是容易当的吗?”《阅微草堂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