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律师(2/2)
“先生过奖了。”霍行君笑了笑。
我慢慢看完其他一些资料,然后翻出一张,仔细看了看,放在霍行君面前问道:“这些欠条的事是真的?”
“是的。”霍行君看了一眼上面的资料,然后说道:“据我们了解,这栋房子的户主,也就是洛志东先生,在湘城东郊还有一套小平房,面积不小,还有院子,不过因为比较偏远,所以价值不是很高。”
“洛志东先生后来在江心区买房子的时候,向他的大哥洛志华,二哥洛志强都有借过钱。虽然后来还了一部分,但到现在仍然有欠着。”
“还有就是……”霍行君翻了下一页资料给我看:“这是洛志东妻子柳素的病例。”
“柳素女士生病的时候,洛志东先生又向他的大哥和二哥多次借了钱。多多少少累计起来超过十万。”
“这么多?”我皱起了眉头,然后问道:“洛璃妈妈得的是什么病?”
“疑似血友病的变种病。”霍行君把资料翻给我:“我们查了这个病,也去了医院找当时的医生问过。医生说,当时以为是血友病,但是有一些症状又不太符合,所以最后很难下定结论,只能归结于血友病的变种病。不过我们得知的是,柳素女士在医院里的治疗费用合起来超过了三十万。”
听了霍行君的话,我又问道:“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我能获得洛璃的抚养权吗?”
霍行君抱歉地笑了笑,说道:“不好意思,先生,这个是很困难的。根据《华夏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先生还只是个大学生,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这一条自然是符合的。”
“二、有抚养教育被扶养人的能力。虽然我不知道先生是否有这个能力,但是我觉得按照先生的能力,应该是有把握的。”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按照先生提供给我们的资料来看,先生既没有遗传疾病,也没有其他严重缺陷,这一条也是符合的。”
“但是……”霍行君顿了顿说道:“四、年满三十周岁。先生现在才刚满十八周岁,想要收养洛璃小姐,起码还得等十二年。”
“十二年啊……”我苦笑道:“十二年后洛璃都成年了。”
霍行君又说到:“是的,而且根据《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那不可能啊……我们才相差十二岁,即使再过二十多年,也还是相差十二岁……”我无奈道。
“是的。”
看着霍行君认识一脸笑容,好像胸有成足的样子,我不由疑惑地问道:“还有没有其他办法?”
霍行君笑了笑,说道:“办法是有的。先生虽然不能通过收养洛璃小姐取得抚养权,但是却有其他的办法可以帮助洛璃小姐留在先生身边。”
“什么办法?”我疑惑地问道。
“我们详细地考虑了先生的情况,所以帮先生想了一些办法,供先生参考。”
“第一个办法是:由洛璃小姐的大伯或二伯收养洛璃,而先生则通过和他们签订协议等利益方式,要求洛璃留在先生身边,这种办法执行起来是最方便,最容易操作的。”
我想了想说道:“虽然容易,但是由她大伯二伯收养,我还是放心不下。毕竟监护权都在他们那里。即使是我同意给他们一些利益,让洛璃留在我身边,但是万一他们贪心不满足,又向我继续索要钱财怎么办?而且如果他们收养了洛璃,不就侵吞了洛璃爸爸留下来的遗产了吗?”
“是的,虽然这个方案非常容易执行,不过的确还有些欠缺的地方。不过我们还有其他的方案,先生不妨继续听听。”
我点了点头,示意他继续说。
“第二个办法是:将洛璃小姐暂先送到福利院,再由我们帮忙找自己人领养洛璃小姐,然后等手续完成后,洛璃小姐可以留在先生身边生活。”
“这样的话,洛璃的户口……”
“洛璃小姐的户口是在我们自己人手里,司法程序也都是完全合法的。”
霍行君又给我进一步解释道:“我们找的领养洛璃小姐的人,是符合领养条件,但又需要钱的人。我们会对领养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和他们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他们不能将此事说出去,也不能再以各种理由拒绝洛璃小姐留在先生身边,不能再以各种理由向先生收取其他的钱财费用。”
“可是为什么要先送洛璃到福利院?”我疑惑得问道。
“不将洛璃小姐送到福利院也是可以的,只是这样的话领养手续办起来会更加麻烦一些,时间也需要等得久一些。完成所有手续,可能需要三个月到半年。”
“如果经过福利院的话,手续时间就可以大大缩短,大约在一个月左右。因为国家对个人领养福利院的孤儿或残疾儿童这类相对公益性的行为会更支持一些,审核的效率和速度都会快很多。只是洛璃小姐需要现在福利院生活一个月,不知道先生能不能接受?”
“为了尽快让洛璃小姐回到先生身边,我们会在这一个月内帮助洛璃小姐办好各种手续。”
“一个月的话……”
我有点犹豫,因为我不想让刚失去爸爸的洛璃一个人在福利院待这么久。
见我沉默着,霍行君又说道:“我们还想了第三个办法给先生参考,这个办法既不需要等太久的时间,也不需要花太多的钱,只是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哦?是什么?”我疑惑地问道。
霍行君仍是带着职业性的微笑对着我说道:“先生,我首先需要给您说一下监护权的概念。”
“根据《华夏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以这个意思是……”
霍行君笑着说道:“如果没有人愿意领养洛璃小姐的话,洛璃小姐的监护权就会落在居委会那边。到时候,先生如果能获得居委会的同意,就可以让洛璃小姐跟着先生一起生活。毕竟洛璃小姐的意愿也是和先生住在一起。洛璃小姐虽然没有十周岁,但是生活上的一些意愿,肯定也还是要问问洛璃小姐的意见的。”
“如果居委会能够同意的话,先生可以帮忙代行监护权,照顾洛璃小姐的生活起居。”
“那代行洛璃的监护权后,洛璃就可以跟着我一起生活?”我疑惑地问道。
“这就涉及到住居所指定权了。先生对这些有了解吗?”
“额,不是很清楚。”
“那我给先生解释一下。住居所指定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所以,只要先生能获得居委会的支持,洛璃小姐能和先生一起生活。而且,先生如果在居委会的支持下,代行了洛璃小姐的监护权,还能代行财产监护权和抚养义务。”
“也就是说,先生将有权保护洛璃小姐所继承的财产不被他们侵占,也有权使用这些财产帮助洛璃小姐更好的生活。”
霍行君并没有直说我可以间接通过洛璃得到洛璃爸爸留给她的财产的使用权,只是隐晦地说我可以用这笔钱帮助洛璃更好的生活。
他们做律师这一行的,果然说起话来都很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