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章 荒唐“烈士”(2/2)
杜成声把吴永成所要的那份申报烈士的标准放到了办公桌上,就匆匆忙忙离开了吴永成的办公室。
这世界到底是怎么了?!怎么千奇百怪的事情,都让自己给碰上
目送着杜成声的背影,吴永成烦躁地把手头的文件往外一推,陷入了沉思。
一个政府办公室的主任倒在了觥筹交错的酒桌上,这本身算不上是件光彩的事情。但猝死后的善后工作,单位想得倒是相当周到,申报烈士,弥补荣誉,对于家属可以多争取抚恤,而对于整个集体来说,一个因公牺牲的烈士与一桩公务人员应酬中醉死的丑闻,区别就远远不是钱的问题这么简单。
至于烈士如何申报,牛世忠的“光荣”事迹如何撰写,又如何能够经过审核和认定,看来单位的领导们,是不怎么担心的。
或许对于这种“坏事变好事”的做法,牧野县的领导们也都有各自的想法,不错,牛世忠确实不是因公牺牲,但这也是国情所致,每个单位都会这样处理。
“国情”的内涵很富,大概说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公务人员相互宴请,大吃大喝的“应酬”是很正常的,二是公务人员倒在酒桌上,与倒在工作岗位上是相通的,喝酒即是工作,工作即是喝酒;三是醉酒而死不能白死,单位应当承认其功绩;四是这样的做法是“通行规律”,以确保形象高大正面,皆大欢喜。
在这样的“国情论”之下,怎缺乏耻感、怎样愚弄公众,看来都是属于很正常的事情了。
可是这么一的话,一个“烈士”称号和一个三等功,就能对得起生命的价值和尊严吗?
近几年来,在官场上开始流行起阵“酒风就是工作作风”的歪论来,“喝酒就是工作,工作就是喝酒”,诸如什么“喝酒不怕远征难,万盏千杯只等闲”,“能喝八两喝一斤,这样的同志可放心;能喝一斤喝八两,这样的同志要培养;能喝白酒喝啤酒,这样的同志要调走;能喝啤酒喝饮料,这样的同志不能要”之类的民谣,这也是导致这位办公室主任醉死“沙场”的一点原因吧。
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死亡的……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吴永想不通,为什么牧野县的领导们,头脑居然简单到了这种地步,难道他们真的认为,官场居然到了这种是非不分的地步了吗?!
即使退一步抛开法律文规定不说,从公理正义和社会道德角度考虑,那也不可能认定一名醉死的公务人员为烈士,即使是因公务醉酒而死也不行。
假一名醉死的公务人员可以获得烈士称号,无异于纵容公务人员酒,甚至会变相纵容公款吃喝和庸俗的社会交往。
另外一个角度,如果公务人员醉死后可以获得烈士称号,又无异于是对战争年代、和平时期,给党和人民做出杰出贡献的真正烈士英灵的亵渎,那不成了“喝的伟大,死的光荣”了吗?!试想一下,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使命的公仆,壮志未酬就被酒淹死,不仅窝囊,说出去也叫人耻笑。
……
“……出现了醉死的‘烈士’,这简直是我们桓毕地区的一个耻辱!”
这是在地委第二天召开的一次工作例会上,对参会的各县市主要领导和地直单位的负责人们,吴永成痛心疾地讲到。
“当然了,我在这里说的停止不必要的这个检查评比,与平时工作中的调查研究,那是不一样的,我们的同志们不能因为我在这里制止过多的检查评比,就干脆停止了下乡调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的调查,那还是必要的。”
不过,我在这里再强调一点,查实情、体民情可以有多种形式,不完全只依靠检查评比。在过去的年代里,我们的干部检查工作,坐公共汽车去,自己找旅店住,谁也不知道你来,想看哪里就看哪里,这样了解到的情况才是最真实的。我们工作的目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评比。
下一步,地直各部门要对自己部门所涉及到的、组织的检查评比活动,全部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必须要开展的检查评比活动,要经过地委审批,要制订出办法,对没有必要组织的评比检查要坚决否定,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让不必要的检查评比活动少些,少些,再少些,但愿那些酒烈士们永垂不朽,永远不要在出现在我们的干部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