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七章 处置日本5(1/2)
第一○七章处置日本5
陆上自卫队的三个中队、一个警卫分队(35人)、一个后勤分队(35人)、一个通讯分队(35人)、一个工兵分队(35人)、一个医疗分队(35人),组成一个大队,设一名大队长(三佐)、一名副队长(一尉)、三名参谋(二尉以下),全大队合计五百零四人;
三个大队、一个炮兵中队(200人)、一个警卫中队(128人,后面的辅助单位人数相同),后勤、通讯、工兵、医疗中队,组成一个支队,设一名支队长(二佐)、一名副队长(三佐),一名参谋长(三佐)、十七名参谋军官(三佐或以下),全支队合计一千九百五十二人;
三个支队,加上两个炮兵中队、两个警卫中队,各一个其它辅助单位,组成一个总队,设一名总队长(一佐或将补)、一名副队长(一佐或二佐)、一名参谋长(一佐或二佐)、一名副参谋长(二佐),加上三十一名三佐或以下的参谋,全总队合计五千四百三十五人。
这种规模的总队,比一个常设师团的旅团编制就少多了,现在就是以四万人的规模来组建陆上自卫队,也搞不出多少总队出来。陆自和海自的两拨人在防卫厅吵了几天后,最终由顾问团设定的编制是:
六个总队,总兵力32,610;
另外设置两个独立支队,总兵力3,904;
合计总兵力36,514;
剩余的三千多员额,一部分编了四个后勤勤务大队,余下的接近一千五百人,全部编入防卫厅和下属职能部门。
六个总队,有五个还是驻防在原来的师团驻地,只有第五师团迁到冈山县。
两个独立支队,一个作为防卫厅的直属部队,驻守东京;另一个作为直属部队,驻扎在四国岛的高知县。
《安保条约》规定自卫队是义务兵役制,士兵是一年半的服役期,士官是两年四个月,军官就按照裁撤的标准按时退役。加上严格设置的编制和队衔,以及给自卫队定位的基本职责——救灾、救难是平时的主要任务,这样规定服役年限和基本任务条件下的陆自,以后的士兵是不会有多少时间再去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的,有经验的军官也将被强制退役,可以预计以后陆自的战斗力,只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陆自炮兵的火炮也被限制,包括75毫米以上口径的火炮;
轻武器限制其拥有自动或半自动武器,也就是说什么机枪、冲锋枪、自动或半自动手枪都被禁止装备;
机关炮、速射炮之类的武器,自然也是在限制之列。
以这种武器装备和人员编制,所武装起来的陆自,就是一支极其轻型化、又缺乏训练、缺乏有经验军官指挥的武装力量。它更缺乏进攻力量,连后世共和国的武装警察的装备级别都不如,当然,这样的比喻不是很恰当。但是,与王致鸣的轻步兵相比较,它也只是一支更轻型化的武装力量。
陆自所有的编制,都比日军原来常设师团的编制,少了五分之二的兵力,火力就更不用说了,减小一半是肯定的,至少它不会再装备轻重机枪和掷弹筒、迫击炮之类的重型轻武器,更没有75毫米以上的重炮,何况这个时候的日本人,连著名的三十年式“金钩步枪”都还没有影子,那都是一**七年以后的事情了。
而现在日本人的武器,本身就更是五花八门,十九世纪中后期世界各国的武器都有,尤其是美国内战的剩余军火较多,与中国历史上军阀混战时期,中**队的万国牌武器装备差不离。
王致鸣当然不会允许日本人换装新式武器,他巴不得日本人继续使用前装枪或单发步枪,何况,现在的日本政府就是一个穷光蛋,那里有钱来为自*队装备新式武器?装备重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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