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回 王圣依法法制天下(2/2)
《法典》中的天圜地方之说,天圜就是圈禁,地方,就是在圈禁的地方劳役苦役,地方称为嘉石,以此形式来矫正某些人的行为的偏轨,圜土、嘉石,属司空管辖范围,哪,劳改苦役者改造就归司空管辖,司寇部门审判之后,就得移交司空处理,其他部门没有权利管,这说的是审判定罪之后事。那么谁来管狱讼呢?
人民属司徒部门管,人民狱讼,哪就离不开司徒,司徒手下各级官员,就得管各级狱讼事件。司徒手下有哪些部门?
大司徒上卿一人,正部级。现任司徒微益公。穆王精简机构以后,司徒下属八十七个部门,官员从上万人减到五千多人。从业六十个行业。
小司徒两人,官居中大夫,正厅级。
乡老,两乡一公,六乡三位乡老,公爵。正部级专员。
乡大夫,六乡各乡一名卿大夫,副部级,级别比成康盛世时期的级别提高了几级。下设三十八个部,两千多官吏,主要部门有:
师氏,中大夫,正厅级。
州长,中大夫,正厅级。
保氏,下大夫,副厅级。
司门,下大夫,副厅级。
司市,下大夫,两人,副厅级。
党正,下大夫,副厅级。
司关,上士,正处级。
泉府,上士,正处级。
载师,上士,正处级。
族师,上士,正处级。
遂人,中大夫,两人,正厅级。
遂大夫,中大夫一人,正厅级。下设三十七个部门,两千多官吏,
县正,下大夫,副厅级。
遂师,下大夫,副厅级。
禀人,下大夫,副厅级。
县师,上士,正处级。
稻人,上士,正处级。
舍人,上士,正处级。
土均,上士,正处级。
鄙师,上士,正处级。
有的部门虽然级别不高,但权利很大,人员众多。正处级以上这些官员可以按照级别听狱讼,参加审判断狱。也就是传说中的官老爷断案的事迹,但他们不是司寇,是预审,预审之后,移交高等官员再审,最后移交司寇部门复核。因为最终移交司法部门执行施刑的,只有司寇、司马(军事法庭)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才有刑具,别的部门是没有的。
司寇,施刑过后,移交司空部门,到圜土、嘉石之所,劳役。圜,监狱之意。石,苦役。
大刑动甲兵,由司马部门执行。五刑,具是亏体之刑。只有司寇、司马部门有权利施刑。司徒部门是没有权利施刑的。司寇下属部门只有审判权。
由此说来,凡狱讼案件的最终结果都要上报司徒,司马,司空三个部门备案及联合实施司法。
司法不能独立,不能从头到尾的完成司法全套程序,而是开头由司徒部门审案,最后交司空监管劳役,这中间一段由司寇部门来负责监督复审,对于刚上任的司寇伯俗父姬尔来说,确实想司法改革,想从头到尾的按章办事,按法判诉,这样更系统化,这样系统方有条不絮,哪些司徒官吏,一边管地方行政,一边管审判,他们也未必内行,虽然都有学习《法典》知识,可必经不够专业,更谈不上专家,这样,无益有损,造成他们非司寇之官,又非司徒治民之官的局面,混条不清,这种军、政、司法三方会审局面,司寇伯俗父上谏共王,提出司法改良,司法独立,撤销行政干预,彻底改良司法界的状况,朝廷各地设立专门的司寇衙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司寇队伍,推广专业的四级三审司法制度,实现王圣依法治天下的宏伟目标。
共王收到伯俗父的谏帖之后,征求司徒微益公微越的意见,微益公说道:“治民之官不用法,手里没有法律的审判权,如何治得了民,民怎么会听官吏的话?司寇大人是否暗藏私心,独揽生杀予夺大权,凌驾于某某之上。”
共王听了司徒的话,也就没有多说,共王又征求司马的意见,司马单穆公单旗说:“司寇大人本乃司马下属官吏,现在已经名列典司五官之列,虽为最后末名,但已经很有地位了,怎么还想揽权,这民众如果团体闹事,你司寇有能力控制局面吗?到时不还是要动用军队,司寇永远离不开司马的支持。”
共王已经知道后面的事情了,不必再去征询司空姬矩,以及其他常委人员的意见,共王考虑了很久,也觉得司寇伯俗父的司法变革虽然是好的,是有远见卓识的看法,但司法革命不是时候,时间点也不对,换届刚坐稳位子,这司法体制变革,一须经费,二须人才队伍的建设,从上到下,司寇部门最少新召大小司寇上万官吏,还有地方归属问题,司法单行体系,谈何容易!目前只能司法普及,政、法不分,仍由司徒官吏兼理狱讼审判。
共王考虑叹息之后,批复:“司法法典正式颁布五年多,尚未真正落实下去,执行力至关重要,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无法就无天,无法控制天下局面,待走完上通下达全面执行《新法典》之后,再考虑二次司法制度变法。贵在执行,号召全民学法,司法普及,治民之官就要用法治民,依法治民,法不授权不可为,从司徒治民之官开始。”共王也知道,政、法不分的弊端,治民之官行政官吏判案的“自行治理”的流毒无穷,可他作为王者,不得不从全局考虑,不得不从大局着手,放弃二次司法革命,沿着穆王的治民之官兼理司法体制推行穆王法典《吕刑》,共王唯一能进一步推行的就是司法普及,加强司徒官吏学习司法审判,加强审判监督制度。
也由此可见,司寇执法不是单一部门,而是部门联动,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四个部门分工很明确。司徒下属吏官初审,由司徒下属正处级部门复审,裁决书上报司寇作终审判决,对大型案件,司寇将案卷上报王上,由王上审阅,王上只能减刑,不可加刑,这是原则,目的是防止误判,重判。这个司法三审制度化,已经早在穆王时期开始运行。
对诸侯间的矛盾和利益以及纷争的刑事断狱,由三公之一人,司寇一人,加相关部门人员,共计五人公审断案,一人为私,两人为从,三人为众,五人为公,对诸侯之间的狱讼实行公审五人制度的确立。然后同样报司徒,司马,司空三个部门按照裁定实施执行。五官同审制度,从共王时期开始正式实施。目的是为表公平公正公义。
时隔不久,共王召见司寇伯俗父,说了一段很经典的话:“司寇立法要‘变俗为治’,让你执行司法,要‘不求变俗为治’,你要成为真正的不俗父,这个俗字,不是真俗,也不是不俗。”(don’tyoukow?)
共王说的这个俗字,还包含另一层意思,民俗问题,涉及到民族民俗问题,尽管穆王要求不求变俗而治,但周王朝的三部法典,《轻典》,《中典》,《重典》中,《轻典》多为变俗为治的法典,何能不谈俗?天下如此大,民族这么多,如何一概而论,如何推行三典司法?
伯俗父司法体制革命算是没有成功,但不影响司寇的执法力度,伯俗父也因此在共王的心目中成为了司法观念上的分界线。尽管共王追求成为圣王,王圣须依法,可伯俗父的司法改革方案被共王搁下,这一搁下就是一千多年,时到唐朝李世民才采纳这个“伯俗父司法革命”中的小部分内容,三千年后,直到民国二十四年,司法部才全面在全国各地遍设法院,实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三审制度,后世已经完善到司法专业四级三审制度,做到了行政不再干预的司法独立尽职尽责的局面,中国的司法程序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这么一说,为的是标明司法四千年的传承的阶段性司法变革的关系。
共王要实现“王圣依法治理天下”的宏伟目标,在调整好组织结构之后,推行明刑司法普及,加强司徒治民之官的执法狱讼的公正性,约束官、吏、政、法不分产生的弊端,绝对禁止治民之官行政官吏判案的“自行治理”的毒瘤,共王将獬豸(xiezhi)雕塑已经安放在司寇门口,这个象征司法中正,不偏不倚,能够辨别是非曲直的獬豸异兽,开始放光普照天下。周王朝司寇南国国君姬尔,成为獬豸神兽的化身,开始有不俗的表现,是个司法战线上起到划时代的标杆,远在《吕刑》起草者吕候之上,他是第一个成为公平公正公义的代言人。
明刑宣教,是成康盛世下的法制典型示范,成康盛世四十年刑法没有用过,这确实归功于宣教,如不宣教,告知刑罚具体内容,而动用刑法,则将称为虐,虐待百姓,残酷施政,这个罪名和后果就大了,俗话说,“不知者无过”。这就要当局者明刑宣教,也叫司救,司救哪些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的人,拯救哪些将要犯罪的人,明刑不戮明以五刑,以弼五教。
可这《吕刑》号称三千条,老百姓如何学得了,共王下令精简《吕刑》,对细节条款,进行提炼,最后将《吕刑》,简化成三百条大的条款,进行宣教于民,宣教于诸侯大臣。为加强警示天下人,将已经掌囚明梏(gu)获刑的犯人,姓名罪状,公示于众。实现天下法制轨道,这个道就是道家之法法家之道的先驱狸猫先生所创,首次提出王圣依法法治天下的标准概念。